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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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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1.doc

上传人:wo1230 2019/7/13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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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市财政部门设立担保基金担保,由特定的借款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适当反担保,财政予以全额贴息,经办银行按规定的贷款程序发放,以解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从事合法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期限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我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复退役军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关于做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4号)规定认定。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具备条件1、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和身份证;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持有《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持有厦门市人事局核发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复退役军人应持有《军人转业证》或《军人退伍证》。3、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1+1群”创业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或持有所投资行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4、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还贷能力,能提交相应创业可行性分析报告;5、创办的实体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所投资行业要求的其他证照;6、可提供反担保;7、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范围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范围为我市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从事(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外)的合法经营活动。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经办银行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每人申请使用小额担保贷款只限一次。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经办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确需展期的,由经办银行在满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展期,贷款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小额担保贷款逾期、展期不再享受财政贴息。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和反担保市财政从就业资金拨出专款设立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