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区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试行)
区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加强区纪委常委会领导班子建设,推进议事决策的制度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一、常委会职责及会议规则(一)常委会职责。常委会在区纪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全会职权,主持经常性工作,对全会负责,接受全会的监督。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我区的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分析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法令在我区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分析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新规律,制定应对的措施和办法。 3、负责召集区纪委全会,确定全会的议题和议程,向全会报告工作,审议应当由全会决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全会的决议和决定。 4、审定区纪委、区监察和审计局的重要文件、规定、工作报告、工作部署,以及以区纪委、区监察和审计局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研究审定机关各室上报的需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5、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实施两规、两指措施;审议呈报区纪委、区监察和审计局和区委、区政府审批的案件;审定备案案件的处理意见;审定党员干部申诉复查、复核案件改变处分的意见;研究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重要事项。 6、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区纪委机关和派驻机构干部的录用、任免、调配、奖惩、培训、交流、挂职锻炼等作出决定和提出建议;对各镇(街)纪(工)委班子成员的任免进行审核;研究全区纪检监察和审计系统组织和队伍建设的意见。 7、听取常委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和工作建议,对常委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8、听取委(局)机关年度行政经费预决算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9、研究决定区监察和审计局提请区纪委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10、研究决定其它需要由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二)常委会议规则 1、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需要常委会决定的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或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议研究的,书记或副书记可先处置,事后再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或通报其他常委。 2、常委出席常委会,区监察和审计局副局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听会人员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3、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决定案件和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提交常委会审议议题的分管领导原则上应到会。常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常委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按规定应当回避的,常委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要求其回避。 4、常委会议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挥民主,集思广益。坚持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后,再提出决策方案或意见。 5、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需表决的,由书记或书记办公会议决定。表决以成票超过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一般应逐项表决。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6、常委会议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