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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口径(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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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口径(精简篇).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5/12/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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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口径
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口径
信访人***,男,汉族,XX省邵阳市隆回县司门前镇东山村人。2003年至2004年期间,***在我县与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负责承建鹏程雅苑(又称西区雅苑)的商居楼。工程竣工后,***因所销售房屋不能****等原因不断到市赴省进京上访,提出以下诉求:
1、由其全权委托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税费按其与原西区管委会2003年月7日签订的《交纳税费协议书》交纳;
2、对雅苑商居楼竣工后剩余320㎡土地按原规划设计由其本人承建或由其出让给他人。也可由县人民政府收储中心收储,但最少需支付160万元给***;
3、由公安机关为其追回被欧阳喜堂等人诈骗的损失,同意采取刑事和解的方式解决该问题。
经查,鹏程雅苑建设用地系我县市政公司职工***在1997年至1999年期间承包西区管委会安装下水道工程时因西区管委会无钱支付工程款,西区管委会以1960㎡国有出让土地作价55万元给***作工程款,因***无力对该宗土地进行开发,故未及时办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2002年月22日,***找到***、***、***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由***转让土地给***等人投资开发建房,房屋建成出售时,先由***收足55万元土地款。
2003年1月4日***等人开始与怀XX鹤城区设计院联系并对房屋进行设计。同年1月8日,XX县国土局在原来和***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添加了***的签名后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办给了***、***两人。同年1月16日***与***签订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352元/㎡(后补充调价至370元/㎡)。2003年3月,欧阳喜堂等人声称就本项目成立公司运作,于是***、欧阳喜堂和***从***处借款35万元再加上土地评估价55万元凑成9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于2003年3月4日向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设立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3月5日,***伪造***签名到县国土局将该宗地变更到鹏程公司名下。2003年3月7
日,鹏程公司经XX县工商局登记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为负责鹏程雅苑的物业管理,为住户提供各类生活服务。公司成立后,欧阳喜堂退还了27万元给***。2003年4月17日,鹏程公司与怀XX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居楼开发协议》,鹏程公司将鹏程雅苑建设工程挂靠在怀XX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名下。2003年3月24日,鹏程公司向县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03年4月24日,县建设局规划办批准同意,2003年6月24日,县建设局审查后批准同意开工(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使该工程合法化,怀XX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3年4月9日与怀XX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XX分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3年 7月31日,XX分公司与***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期间,鹏程公司分别向鹤城区设计院交纳设计费等23400元、县建设局规划办规划费20000元、县建设局监管站监管费10500元以及计划生育保证金500元,合计交纳各项费用54400元。鹏程公司还对鹏程雅苑项目进行了三通一平,具体开支费用不详。
2003年9月,鹏程公司未按协议付给***工程款而逃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