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信访问题的答复
关于信访问题的答复
对于你提出要求办理退休的诉求,我局非常重视,专门派人进行了细致认真的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对你答复如下:
一、调查的情况
经过到县档案局调查发现:1、你确实于1962年被精简退职,2、你当时属于代课教师身份。
二、对于你提出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1、关于你是否为精减下放对象的问题
六十年代的精简下放分为两种方式:一是主动申请下放,二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下放,根据你引用的一九六二年八月三日国家教育部《关于精减中、小学教师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意见》文件中的内容: 一九五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教师,不要一律视为精减对象精减掉,应该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国家统一分配到中、小学校的高等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而现在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或有培养前途的教师,必须使其继续从事教学工作,不能作为精减对象精减出去。已经被精减出去的,要重新负责安排,使其继续回到教学岗位上来。可看出,对具有同等学历但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或没有培养前途的教师可以精减下放;另外,当时国家搞精减下放的原因就是国家困难,需要更多的人从事农业生产,而你学的恰好又是农业专业,因此,学校认为比起教书你更适合从事与农业有关的工作,所以,从当时必须完成精减下放指标任务的政策和你的实际情况来看,学校对你作出这样的决定并无不当之处。
2、关于你教龄断续的问题
1962年你被精简退职前是代课教师,而1969年9月又恢复了你的教师身份,并且还转为民办教师,随后又调往乡里任财会辅导员,这就足以表明党和政府对你的重视和关心。至于你转干不成是因为你的年龄不符合当时转干的条件,后来你转不了公办教师是因为国家实行一刀切政策,而不是针对你个人。
三、关于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的问题
我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问题依据《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XX省劳动厅、XX省人事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