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并评估师张颖、于永建:接到贵司2011年10月10日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下称“报告”),为保证本建议的严肃性,本人特将《报告》中的重点内容再行确认如下:项目委托人鄄城舜都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名称鄄城县张寺自然村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价值评估报告;评估试点2011年9月6日;评估作业时间2011年9月6日至2011年10月10日;评估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房屋坐落张寺片区;估价方法成本法;价值定义:结合菏泽市公布的各类结构房屋建安成本指导价格采用成本法求取房屋的征收补偿价格(不含土地价值)。本人在此重申:此次复核建议不代表贵司有正当之权利对我房屋行使评估之权利,也不能说明我对《报告》中此文提及和未提及的部分表示认可或接受。接到《报告》后,本人经仔细核查之后,发现此报告的内容与我本人的认知存有异议,结合贵司作出报告的法规之依据进行对比,现有几个问题尚需向贵司请教:一、本人并未委托贵司进行评估,该评估送达对象是否有误?《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十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与,以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对抽签或摇号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很显然,贵司在我村未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委托人单方委托对我财产进行评估并作为所谓的征收依据,程序不合法。况且,所谓的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本人代表也并未参与,也未见所谓的公证事实及书面文件,故该司启动评估的依据何在?贵方是中介机构,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委托而擅自处理或评价当事人之财产,自然是于法无据,于约无据,如因贵司之行为造成本人财产之损失甚或摆脱侵权之嫌疑;既然如此,贵方接受别人委托,工作成果应送达合同委托人而已,与本人无涉,故本人认为《报告》送达对象有误。二、贵司是否没有能力进行市场法评估,故而采用最具有折损能力成本法进行评估?《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房屋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一1999)规定:、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以及这些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若估价对象适宜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应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不得随意取舍;若必须取舍,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陈述理由。,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应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在此,我谨慎的请教贵司:为何不采用市场比较法?如果此处无条件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