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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0_01第十章第一节 罪过形式(故意过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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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0_01第十章第一节 罪过形式(故意过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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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0_01第十章第一节 罪过形式(故意过失.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章犯罪主观要件
故意、过失
目的、动机
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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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罪过形式(故意、过失)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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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认识因素(程度)+意志因素(程度)
罪过形式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认识程度
意志内容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可能
必然、可能
希望
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
盖然性
放任
不反对


过于自信
的过失
预见到可能
可能性
轻信能够避免
根本反对
疏忽大意
的过失
没有预见
无认识



不可抗力
不能抗拒
根本反对
意外事件
不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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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
明知行为必然会发生结果希望直接故意
放任间接故意
明知行为可能会发生结果
轻信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结果大意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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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的概念: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或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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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故意
(一)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1、必要的认识要素(对事实的认识)
(1)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自然性质)
(2)以特定行为对象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要求认识到特定行为对象
(3)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不要求认识到具体样态)
(4)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时间、地点等
2、对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黄书-淫秽物品
3、非必要的认识要素
(1)责任年龄、不决定行为性质的身份
(2)数额、情节(客观超过要素)
(3)行为的违法属性
(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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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葡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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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故意
(一)概念:明知可能+放任
案例:王晓龙投放铊盐案
(二)间接故意的构成
1、对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认识
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属直接故意
2、放任意志:容认结果发生
(1)不是确信结果可以避免,而是确信结果更可能发生
(2)对结果发生采取无所谓态度,听之任之
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认识、意志
(三)间接故意的通常表现形式
1、为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2、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
3、瞬间冲动下不计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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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问题1:故意的学理分类
确定的故意&不确定的故意
(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
事前故意&事后故意
预谋故意&突发故意
有条件故意&无条件故意
附加问题2:故意的认定
对行为的故意和对结果的故意
推断:根据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的心态
例:走私“明知”、伪劣商品、盗伐林木、奸淫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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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与过失犯罪
法定
结果
信赖原则(允许的危险)、危险的分配(都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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