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文档名称:

方鹏刑法讲义第八章第一节_危害行为.ppt

格式:ppt   页数:16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方鹏刑法讲义第八章第一节_危害行为.ppt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2/3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方鹏刑法讲义第八章第一节_危害行为.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八章第一节危害行为
行为-危害行为-实行行为
不作为
方鹏讨义,版权所有
一、行为概述
2、行为的不同含义和地位
(1)自然行为:有体性
(2)有意行为:有意性
(3)危害行为:有害性
(4)实行行为:实行性
构成要件行为
1、行为的基础作用:无行为即无犯罪
3、行为理论(作为犯罪论体系基础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因果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人格行为论
4、“犯罪行为”(危害行为)的特征和要素
(1)举止性(体素)
(2)有意性(心素)
不具主观意愿的行为:反射动作、机械动作、本能动作
具有主观意愿的行为:自动化动作、冲动行为、精神胁迫行为(胁从犯)、忘却行为(忘却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3)危害性:客观上侵害法益或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5、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预备、教唆、帮助行为)
(1)形式上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着手
(2)实质上是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
(3)直接正犯行为、间接正犯行为(支配他人)
(4)特殊情况下刑法分则会将某些非实行行为规定为实行
二、实行行为的形式
(一)作为:“不当为而为之”(违反禁止性规范)
利用自身身体动作实施的作为
利用工具实施的作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关联:对动物侵害防卫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关联:因果关系的判断)
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二)不作为:“当为而不为”(违反命令性规范)
宋福祥故意杀人案
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撕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后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撕打。李霞又寻找自缢用的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直到听到李垫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才起身过去,但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叫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诉自己父母,待其家人赶到时,李霞已无法抢救而死亡。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缢,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中,被告人宋福祥负有特定义务,其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情节较轻。据此,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以1994南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根据1979年《刑法》第132条判决宋福祥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宋福祥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没有放任李霞的死亡,根本想不到她这次真的会自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之认定相同,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与其妻李霞关系不和,在争吵厮打中用语言刺激李霞,致使其产生自缢轻生的决心。被告人宋福祥是负有特定义务之人,对李霞自缢采取放任态度,致使李在家中这种特定环境下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不作为。原审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宋福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5南刑终字第002号《刑事裁定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1、成立不作为犯的一般条件
之一、客观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形式四分说)
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法律义务而非道义义务:经过刑法确认的义务
特定的义务而非抽象的义务
②职务、业务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合同:保姆案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前行为可否是犯罪行为、正当行为?
不作为行为可否独立成罪?先后行为的关系
(2)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履行能力
义务冲突
(3)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之二、主观条件:故意或过失
(一)实质说对义务的分类
1、对特定法益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然联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
基于密切的共同体关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登山队员之间
自愿承担行为:捡拾弃婴者
2、危险源监督义务
消除先前危险的义务
自己特定领域内的保证人义务
对受其监督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实质义务根据说的判断标准:何时有作为义务
1、先行行为是否创设、提高了这种危险?
2、与被害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被社会期待履行保护义务?
3、不作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追逐导致重伤而不救助案
案例二:张某救人未救到底案
案例三:王某不劝助醉酒同事案
2、实质义务根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