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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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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问题探讨.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8/15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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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问题探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问题探讨近几年,破坏电力设备案件逐年增多,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使工、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力设备”及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识不尽一致,以致在适用法律、特别是适用死刑时认识很不统一。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刑法规定的破坏特定对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立法本意和两院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刑法所保护的电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理解这一问题吋,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己建或止建的电力设施”,我们认为,集体、个人投资兴建的电力设备,凡并入国家电网的或供集体使用的,应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均应受到刑法的保护。2•根据两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12月9日答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精神,笔者认为对《条例》中所列举的己建的电力设施,可以理解为已经建成投产使用的电力设施,而对破坏在建的电力设施就不能作为特定对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对正在建设的电力设备的破坏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就是危害公共安全也可能构成别的犯罪而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备用的电力设备是确保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一旦出了故障或被破坏而不能正常运行吋,为了及时代替补救而设置的电力设备。一般有备用设备的项目都是重要的项目,这些备用的电力设备其作用等同于止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备用的电力设备如果被破坏后,一旦正常运行的电力设备出了故障,就无法代替,则会发牛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所以,破坏已安装完毕且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备用的电力设备应视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刑法所保护的电力设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必须是正在使用的,遭破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电力设备。二、如何确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后果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对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规定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这就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不要求必须有实际危害结果。只要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电力设备就构成了犯罪。但不能说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就没有犯罪后果。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结果,是指给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后果。任何犯罪必然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只是这些危害后果某些表现为有形的,某些表现为无形的;某些表现为直接的,某些表现为间接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中的后果,部分表现为有形的,即可以计算的、看得见的后果。在有形的后果中,又可分为直接后果(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本身的价值)和间接后果(因电力设备被破坏造成的停产、减产等经济损失);另一部分表现为无形的,即造成了一种危险态势,可能引起火灾、水灾、人身伤亡等事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怎样确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严重后果”?我们认为应对破坏电力设备行为造成的肓接危害结果和因电力设备遭破坏后产牛的间接危害结果予以量化,根据量化价值以直接损失为主、间接损失为参考來确定犯罪分子所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