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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docx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19/8/30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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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名称: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发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2]78号发文日期:2012年3月15日施行日期:2012年3月15日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五)除“”之外的符号。(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第五条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第六条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第七条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四)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第八条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第九条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为指导保健食品命名,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一、禁用语有些用语是否能在保健食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