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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所有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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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所有权.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6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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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考试物权法学****笔记——所有权第三部分:所有权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特征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而言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为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二、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所有对自己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经所有人同意而取得占有的人为有权占有,而若非所有人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则为无权占有。 2、使用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受益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4、处分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三、所有权的种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1)土地所有权①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①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③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5)其他财产①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②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①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③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1)农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所以关于集体所有财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农民集体决策,而不是由集体组织来进行决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9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2)由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分为三级所有,即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与乡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则由三级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具体如下: 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③属于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