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呼和浩特市关于新建住宅小区费用收取办法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从 2005 年我市开展新建项目前期物业备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以来,已有 200 多个项目办理了前期备案和招投标手续,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了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发展。但在执行前期项目备案、招投标制度、业主购房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办理入住收取相关费用过程中,个别企业违规操作,乱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不符,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和购房人责、权、利划分不清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矛盾,上访投诉案件逐年增多。为减少矛盾,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新建住宅小区的费用收取规定通知如下: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项目必须到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前期项目备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手续。二、售房人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同时,必须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物业服务费收缴标准,以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报告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物业服务费收缴依据。四、物业服务费收取起始时间,以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前期项目物业管理专项验收日期为起始时间,专项验收前所产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支付。五、前期项目专项验收后,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未完善的,收取物业费时,应当核减物业服务费构成中相对应的配套设施设备构成和管理费用。六、收取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予收方式,原则以一个季度为限。七、住宅小区内规划停车位、地下停车场、车库及利用小区公共场地道路设立的停车场(位),应当明确权属,并与业主或使用人签订停车场(位)、车库出售或使用合同,明确管理、收费及有关车辆保管要求等事项,做到责、权、利划分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市场指导价格。本通知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希望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如有继续违规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罚。特此通知二 OO 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监督管理处是本市物业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组织实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前期物业管理专项验收工作;(三)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五)指导、协调旗(县)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旗(县)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工作;(二)指导、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三)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招投标工作;物业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四)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办理有关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第六条 发改委、规划、建委、工商、公安、民政、市容、环保、供水、供电、有线电视、通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行业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加强行业培训,提高行业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旗(县)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历史条件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