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测绘规划和计划
测绘基准和系统
基础测绘
其他测绘
测绘市场
测绘成果
测量标志
法律责任
附则
总则
(立法目的)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活动除外)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测绘的组织领导)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行政管理机构)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市的测绘管理工作;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测绘年度统计报表,检查有关单位测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避免重复测绘;
(三)按照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的规定接收、保存、管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并向使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
(四)承担本市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市场,协调测绘业务,引导测绘行业发展;
(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维护及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立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负责实施测绘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市政园林、民政、水利、海洋、农业、林业、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测绘基准和技术规范)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省、市的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测绘管理专项经费制度)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测绘管理专项经费。
测绘管理专项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市政地下管线测绘;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绘标志保护;
(六)测绘成果汇交及保存;
(七)其它公益性测绘项目。
(测绘立项制度)
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立项前应当征求市、县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批准立项前未征求市、县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市、县级市财政部门应当不予拨款。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应当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科学技术奖励及社会化和产业化制度)
政府鼓励使用先进测绘技术和设备,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测绘科技进步。鼓励社会力量和民营资本投资本市测绘成果的生产和应用,依法保障其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测绘规划和计划
(基础测绘规划制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期为五年,按规定的规划内容和程序进行编制。
(基础测绘计划制度)
市、县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基础测绘规划和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于上一年度12月份以前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籍、房产、地下空间测绘规划制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下管线测绘规划制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本市地下管线测绘规划,并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划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其他专业测绘规划制度)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测绘基准和系统
(测绘基准和系统)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
本市采用全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
(测绘坐标系统转换)
本市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建立转换关系。
已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建立转换关系,并于转换关系建立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报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