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候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输油、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工业和综合管沟(廊)等各种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综合管沟(廊),是指设置于设计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城市管理、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等)负责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管线巡护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和利用。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在地下管线方面的科技研发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第七条鼓励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凡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应当采用地下公共管沟(廊)模式进行开发建设;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公共管沟(廊)预留规划通道。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转的行为。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各类新建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综合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四)地下管线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