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偏失与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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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匡正
论文摘要:权利的认知程度反映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弱。我国社会急剧转型、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导致现代青年学生权利意识明显增强,日益重视个人利益,但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认识不清。强调依法治校的今天,怎样在我国的教育中,,是对整个社会尤其是教育界提出的重要课题。
一、权利与权利意识的意涵
权利是人的自然、社会、精神三大属性的要求与表现。从外在表现上讲,权利是社会个体利益的法律存在形式;从内在本质上说,权利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和自由任何社会都必须给社会成员以一定的利益和自由,因为利益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如果允许成员个人无限制地享有利益和自由,在资源有限的社会组织里,就会妨碍其他社会成员享有利益和自由,从而导致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任何社会都必须在确认社会成员利益和自由的同时,对享有利益的范围和程度加以限定,使人们相互间的利益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形成了社会中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界定的法制化,就是法律的实质性内容。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是权利,对另一方当事人则是义务。即使有时权利人与义务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但权利与义务也都是有一定界限的。现实中相当数量的青年学生,并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说来,权利的认知程度反映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弱程度。所谓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的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包括三个要素: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权利认知是指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的了解和认知;权利主张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予以主动确认和维护的意识;权利要求是指社会成员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主动向社会或政府提出新的权利请求的意识。利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并受历史传统、文化教育、经济发展、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人其实天生就有一种获取和维护自我利益和追求意志自由的内动力,正如马克思所说:
“内在的必然性就是自由”。但是,为了有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改造自然,必须对这种内力加以一定的限制,让人们在社会实践和相互交往中能够意识到什么是
“当取”与“当予”的界限,,是有独立价值的存在,是不隶属于任何人的独立存在;其次,人们互相将他人也作为这种主体人来认识并尊重其主体性,这是构成近代法意识的因素。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
二、现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偏失
20世纪以来,中国人关于权利的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等一直处于矛盾与反复之中,并且难以落实。“社会正义以主张群体权利为核心,以至压制并替代个人权利”,④这造就我国的社会意识主流就是重群体利益,轻个人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造就多元化的、独立的、积极求利的经济主体,个人作为利益主体所具有的重要性、独立性也空前提高。正是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注和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