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利用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助经费)设立并资助的,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第三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在科技体制改革中,正在探索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和科技支撑示范工程项目,根据科技与经济体系的总体要求制定专门的分类项目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科委按照责权对等、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的全过程以及专家咨询等关键环节进行统一管理。其基本职责是:(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1―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科技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结题。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专业评估机构和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五条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管理模式;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市科委报告项目实施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或者事项。配合市科委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四)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科技报告。(五)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资产等管理工作。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一)牵头制定和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2―审核项目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任务和项目结题工作。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或者事项;组织撰写项目执行报告、结题报告等科技报告。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第三章计划类别与项目立项第七条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集成示范、应用开发、前沿与应用基础研究、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研发基地建设6类(附件1)。第八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计划下达四个基本步骤。第九条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或者需求凝练结果,市科委每年定期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自申报指南发布日至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第十条市内各法人单位,可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是重庆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并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条件。―3―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在重庆市科技人才库中注册并被认可,且无逾期未结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1项(含1项),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2项(含2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科技计划信用评价等级要求。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它条件。鼓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合理选择合作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组建项目组联合攻关。第十一条市科委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资料(附件2)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经查新,国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且无重大创新,无必要重复研究的。市科委已立项支持过类似的项目的。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四)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十二条项目实行分类分步评审制度。根据科技计划的内涵、定位和实施要求,市科委采取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4―审等方式,组织专家分类别、分步骤实施立项评审,必要时可指定第三方机构协助评审。第十三条经过立项评审的项目应当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立项计划,并在市科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填报项目任务书和预算申报书,逾期未提交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第四章项目过程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周期以任务书约定时间为准,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农业新品种选育、医药新产品开发和前沿与应用基础研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