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可诉    涉及关键词:意见信访可诉是否答复论文    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可诉            案情 冉某系某居委会副主任。自2000年8月起,不断有居民反映冉某工作作风不佳。11月9日,该居委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宣布不再聘任冉某为社区干部。12月25日,居委会根据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召开居民代表大会。由于冉某干扰,会议仅形成口头罢免意见,未投票表决。事后,冉某多次向信访部门反映。    2001年1月12日,区政府信访办委托街道办事处对此事复查。办事处于2月12日向区信访办作出维持原罢免决议的复查决定。3月2日,冉某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受理后,认为办事处作出的复查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并认为办事处作出的维持罢免决议的决定有误。因此,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办事处的复查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街道办事处于6月18日重新作出决定,认为罢免冉某副主任职务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果有效,冉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本案的审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依据选举办法作出的罢免决议所作出的复查决定,属于不可诉行政行为。因为罢免权是一种政治权利,并且居民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性组织,享有自治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治权和政治权利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复查决定是对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一种监督,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告未尽严格审查职责,法院可作出撤销判决。    点评    一、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街道管辖范围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且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街道办事处直接与社区、居民打交道,是上一级人民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是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最基本的单元在社区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行使领导、协调、监督等职责。从机构设置角度来看,街道办事处原本只履行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但在社区管理中,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各项任务都下放到街道办事处,使它从一级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逐步演变为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是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的统一体。因此,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并非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街道办事处作出信访答复意见的行为性质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是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因此,街道办事处主要是指导、监督、协调居民委员会工作,而不能恣意干预居民委员会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