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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荣等诉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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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荣等诉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2/3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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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荣等诉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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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徐新荣等诉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_13917徐新荣等诉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徐新荣等诉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法律界网站原创李进法律界网站提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在自身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与核实,遵循法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当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能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时,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利害关系人。【关键字】重大利益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情简介】原告:徐新荣、黄继芳、钟冠玉、刘居灿被告:武平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武平县第二中学1997年间,四原告购买了武平县人民政府出让的武平县平川镇政府路的国有土地进行建房,北面为政府路,南面为与第三人教学楼相邻的通道。2004年,第三人将已取得的原武平县教育局办公用房拟新建武平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2004年4月21日,武平县发展计划局作出批复,同意第三人在校址内兴建现代教育中心大楼。此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填写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被告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制作了用地红线图,在规划用地红线内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范围,审查了初步设计方案图和施工图,签发了放样图,并于2004年9月28日,向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占地面积为850平方米,层数为7层,建筑面积为518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26(1米。根据被告提供的由武平县测绘队测绘的放样图可知,武平二中现代教育中心大楼与诸原告房屋的间距最小处为9(47米,最大处为20(72米。四原告对第三人于2004年11月9日开始施工建设并无异议。原告诉称,被告的许可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关于建筑物间距的规定。被告在审查武平二中现代教育中心的行政许可过程中,明知此项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诸原告的重大利益,而未告知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将其准许的行政许可予以公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另外,该建筑设计违反了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层数的规定。综上,被告颁发的2004—232号建设许可证,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告辩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间距的规定特指“多层住宅”,但四位原告的房屋均为商住楼,而对于商住楼的间距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原告房屋与武平二中现代教育中心之间的间距只应满足最小防火间距6米即可。被告在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全遵循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被告对第三人的申请已实际受理并作出决定,另只有重大事项才须告知利害关系人或组织听证。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并非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是依据法律法规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颁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维持。第三人述称,所建的教学楼没有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依据《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