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学道德讲堂系列之法律讲堂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人民教师尊敬的各位老师、同行们:大家下午好。“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事教身边人”欢迎大家来到******小学道德讲堂,大家好我是主讲人*****。中国自古以来就被称为是礼法之国,大到国际间的交流、小到亲友之间各种交往,可以说法律无处不在,渗透着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从小就受过这样教育,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我们小学老师这个职业,作为社会基础教育的直接实施者和引导者,总是被赋予太多的期望,老师们也总是对自己有很多的要求,今天我们的道德讲堂和大家谈一谈“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人民教师”。本期的道德讲堂包含讨论一些案例、看一段视频、学一点法律常识、诵一段法律经典、听一首专题歌曲五个环节。一、讨论一些案例有一些老师觉得我们都是兢兢业业、本本分分的,不会有违法和犯罪的行为出现的,下面我有两个案例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大家看看自己的认识是否到位,是否清楚呢?[第一个案例:小学生骑自行车]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事情: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些家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请坐。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学校禁止小学生骑车上下学,就是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要争取家长和学生的理解,告诉他们:要骑自行车等上了初中基本就可以了。要骑电动车等上了高中基本就可以了。[第二个案例:体罚学生]1、讲第二个案例。话说山东某学校的一位老师,平时对工作还是很认真负责的。这天该老师上课时,因为对某个学生的表现不满意,就有点恨铁不成钢,再加上该老师今天心情也不太好。就忍不住骂该学生:……连畜生都不如,畜生还可以看家护院,你怎么不去死呢……边说边走过去照着头上给了一巴掌……事后,该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理论。因该老师及时的向家长道歉并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得到了该家长的谅解。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你说的有道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或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等等,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管是从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角度,我们都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学当中的言行,不说为了学生,就说为了我们自己也要适当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讲究一定的方式。我也理解,老师也有七情六欲,这些教学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后果恐怕会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