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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案例分析[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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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案例分析[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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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案例分析[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 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 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 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 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 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 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 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 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 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 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 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聚众斗殴罪案例分析来源: : 被告人胡才钢,男, 1981 年7月 19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市,汉族,职高文化,农民,家住江津市白沙镇沙坪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 2001 年 10月 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02)12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才钢犯聚众斗殴罪,于 2002 年1 月 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建康、桑定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才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才钢伙同唐平、杨纯反(均已判刑)等人与湖南籍彭善和,向吉丰、姚绍清等因故发生纠纷,后双方持凶器互殴,致多人受伤。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才钢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胡才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未拿刀***。经审理查明: 1999 年 10月 12日中午,被告人胡才钢与马学红(在逃)等四川籍人向湖南籍人姚绍清(已判刑)要钱,姚请同乡彭善和、向吉丰(均已判刑)前去讲和未成,却遭到马学红等人的殴打。后彭善和,向吉丰、姚绍清等 20余名湖南籍同乡携带菜刀、木棍等凶器,在本市掌起镇海路公司附近 329 国道旁,与手持刀棍的被马学红纠集来的被告人胡才钢及杨纯友等 10余名重庆籍人互殴,致双方多人受伤。后被及时赶来的公安干警阻止才罢。被告人胡才钢于 2001 年 10月 16日在重庆市江津县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唐平、杨纯友供述,证实四川人向湖南籍姚绍清要钱,后讲和时马学红打了人家,马学红叫了胡才钢、杨纯友等人后又互相用凶器斗殴。 2、姚绍清、彭善和供述与四川人斗殴的事实。 3、晏如辉、彭善和、王支生、杜胜武、杜武周的辩认笔录,指认 7号相片胡才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