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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793540367 2014/4/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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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案例1-1】交单时间案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于4月5日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交单期为4月24日前。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4日。我A公司赶在4月14日装船,提单签发日4月14日,4月22日我公司备齐单据向银行交单,恰逢4月22、23日为银行非营业日,只好在4月2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问:我A公司能否顺利议付?为什么?
[案例评析]
我国A公司在4月24日交单,可以顺利议付。本案中,信用证规定在4月24日前交单,A公司备齐单据于4月22日向银行交单,恰逢4月22、23日为银行非营业日。根据《UCP600》规定,该公司交单的时间将顺延至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即4月24日。因此,A公司4月2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是可以顺利议付的。
【案例1-2】进口索赔案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千克。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案例评析]
(1)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3)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2-1】关于价格术语FOB的纠纷案
某进口公司于1991年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我方通过中国银行向对方开出了一涨金额为
18万美元的信用证,对方接到信用证后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在《通则》中有规定”。美方又回电“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通则》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出口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分析本案,问题就出在我方业务员对美国的FOB不求甚解,误认为只要在FOB后加"Vessel”一词就与《通则》中的FOB术语一样了,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按《修订本》对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签订合同前明确提出,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To INC0TERMS,按《通则》的规定办理。
(资料来源:吕红军:《国际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67页)
【案例2-2】关于价格术语CIF纠纷案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案例评析]
CIF合同属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有理有据,果断拒赔,并主动提出了解决办法,顺利解决了此案。
【案例2-3】关于价格术语CFR纠纷案
一份CFR合同,A公司卖3000吨小麦给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吨散装小麦装船,其中的3000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货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损失了3000吨,其余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买方提货时,卖方宣称3000吨小麦已全部灭失,
[案例评析]
按CFR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弦时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