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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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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解答.doc

上传人:小雄 2020/6/26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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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解答.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解答认真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深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本市刑事办案工作实际,现就适用逮捕措施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作了哪些新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同时明确了五种判断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二、应当如何看待逮捕措施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逮捕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其法律意义:一是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确定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二是便利侦查工作的开展和证据的收集完善,确保犯罪依法得到追诉;三是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同时,逮捕措施还具有其特殊的社会效果:一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和人身自由的严格控制,彰显刑事诉讼的严肃性;二是通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社会隔离,防止可能发生新的社会危害或者加剧、扩大矛盾;U!三是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有利于转化社会对抗因素;四是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减少消极影响。三、目前逮捕措施适用工作中应当注意避免哪些问题侦查机关应当注意避免以下问题:一是“随意提捕",在没有犯罪事实、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情况下,用提请逮捕转移工作责任;二是“够罪即报”,不注重对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是否符合非羁押措施适用条件的评价和证据的收集;三是“以捕代管",混淆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用逮捕措施代替行政处罚和其他管理措施。检察机关应当注意避免以下问题:一是“片面判断”,将犯罪嫌疑人发生社会危险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等同为现实性,不做预见性地判断;二是“机械执法",对逮捕标准“•-刀切”式地机械掌握,特别是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把关不细、评价不准;三是“标准过高”,脱离实际,•律将逮捕证据标准!1!直接等同于起诉或者审判的标准;四是“说理不清”,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问题,分析、说理不到位。四、 不属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有哪些“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下情形不属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一是涉嫌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没有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五、 如何把握“社会危险性”的有关具体情形(一)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指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般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形来把握:一是多次实施犯罪或者有较严重违法经历,如属于惯犯、流窜犯的,在3年内因故意实施述法行为被劳动教养过的,3年内被治安拘留处罚2次以上又实施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的等。二是特定犯罪中的犯罪诱因和基础仍然存在,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