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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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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6/3/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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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 规范和完善预算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使用和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资金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预算外收入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条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县级全年财政可用财力情况,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积极稳妥、收支平衡”的资金安排原则,县级各部门全面实行部门预算,并按以下顺序安排资金。(一)确保基本支出需要。根据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和人事部门批准的工资情况,按预算单位安排人员经费;根据县级单位定员定额标准,分预算单位安排公用经费;确保全县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二)突出项目支出重点。项目资金实行零基预算,集中用于救灾救济、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三)强化非税收入管理。非税收入是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脱钩”和“以收定支”管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执法单位对政府非税收入要做到应收尽收,所有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按规定安排的支出必须优先用于补充人员支出、公用经费的不足。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由财政部门批复到预算单位后,对财政统发工资部份,按规定程序由财政统发,对财政统发工资以外的各项基本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按批复的预算按月均衡拨款。第六条项目支出预算。在批准预算额度内,财政部门批复到预算单位,同时汇总抄报分管的县领导,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和项目实施进度,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直接拨付。(一)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成本支出、办案经费和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祥云县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祥政办发〔 2005 〕107 号)规定,审批执行。(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是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优先用于补充人员支出和公用经费的不足,由县财政部门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上解上级的各项支出,由县财政局按规定与州财政局办理结算。(四)预算已安排的专项支出,年度内部门项目未启动或者项目未完成的, 相应调减县级预算。(五)县级安排各预算单位的专项支出,若省州财政安排有相同项目的专款, 除按规定应由县级配套的外,由财政部门按省州的安排数扣回,调减县级预算。第七条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编制内人员变动和车辆变动的情况,由财政部门根据标准测算办理预算追加或者调减手续。第八条专项支出按部门预算方案和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