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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捕后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原因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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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捕后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原因对策.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7/3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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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捕后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原因对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略谈捕后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原因对策逮捕是打击犯罪最严厉的一项强制措施,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如逮捕适用不当,它既会侵犯公民的人身合法权利,又将造成国家不必要的经济赔偿,损害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由此可见,正确使用逮捕权显得尤为重要。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1年度,四川省安岳县检察院依法审查逮捕56件58人后,随案向侦查机关(部门)提出了为法庭审判补证所需证据221条,由于侦查人员未能及时将证据补证到位,而导致变更强制措施的就达32件35人,%%o这对维护逮捕措施的严肃性,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公平正义有害无益。对此,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证据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是减少捕后案件变更强制措施的有益举措。一、捕后证据欠缺不补导致案件变更措施上升的原因(一)证据未补证是导致捕后案件变更措施的主要原因1、审查逮捕案件的标准与起诉和审判要求的证据标准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环节对证据的标准要求相对单一,按照法律规定,只要达到“三个基本”,即只要有基本犯罪事实、基本证据和可能判处刑罚以上的,有证据证明系该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就可以适用逮捕措施。另则,当前为了适应新的司法解释和对轻型犯罪分子的打击,实行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如批准逮捕条件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就会出现捕后诸多问题,而起诉标准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对案件的一些细枝末节都要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而且必须排除非法证据,如达不到上述的标准,就只能作出证据存疑或情节轻微相对不诉和变更强制措施处理的结局。2、捕后案件证据发生变化,不及时补证到位,造成案件诉不出而改变强制措施。一是公安机关对捕后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又发现了新的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捕前的证据或与捕前的证据产生矛盾而改变措施。二是在审查批捕环节中,个别办案人员过于依赖现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言词证据,而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捕后犯罪嫌疑人翻供或需补强的证据未补到位发生变化的问题。三是侦查人员或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在办理重大疑难和影响大的案件时,有时过于注重保护被害人一方的权益,忽视了收集或采纳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一旦在审查逮捕环节把关不严,就容易作出错误的批捕决定。四是对捕后案件个别侦查人员忽略了检察机关为法庭审判提出所需补证证据材料的内容,造成了一些关键证据不补到位,因而在审查起诉环节只能作证据存疑不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如,2010年6月审查李氏二兄弟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承办人过于注重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的言词证据和对其他毒品的司法解释等原因的情况下,即对李氏二兄弟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提出要求侦查机关补证李所贩卖毒品的实物等四点证据。该案捕后移送审查起诉时,由于侦查机关未补证提取李犯所贩卖毒品“***700粒”数量及实物的证据。从而导致该案证据存疑,指控困难而变更强制措施。3、部分侦办人员的侦查意识、证据意识、责任意识欠缺。近两年来,公安机关新进民警逐渐增多,大部分被安排到办理刑事案件第一线,他们在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和同步制作视听证据材料等方面的技能还不够强,不知从何调取证据,对所办的刑事案件,只要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捕决定,即认为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可以案结事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