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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0/9/27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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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_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 2011〕18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指: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抢救的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 且无法查找或暂时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专项经费 (以下简称救治经费),是指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的专项经费。第四条救治经费的使用范围:(一) 流浪乞讨病人的检查费用;(二) 流浪乞讨病人的药品费用;(三) 流浪乞讨病人的诊疗费用;(四)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期间的基本伙食费;(五) 流浪乞讨病人的床位费、陪护费;(六) 流浪乞讨病人的清洁费、服装费等其他有关费用。第五条救治费用标准的确定: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 要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规定实施救治,严禁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检查。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 救治医院填写《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检查(药品)超额超限使用审批表》(附表1),先由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再报区卫生局、区救助管理站备案,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先备案后执行”的原则实施,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第六条救治费用的审核确认:(一) 基本伙食费、床位费、陪护费应以保证流浪乞讨病人基本需要为标准,现暂定伙食费为10元/天,床位费为20元/天,陪护费为80元/天。(二) 病人救治费用累计达1万元时,定点医院应报区救助管理站、区卫生局备案;救治费用累计达2万元及以上时,应向区卫生局报告,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组织 2—3名专家,会同区救助管理站到医院查看相关诊疗记录、 费用单据等,与院方确定下一步治疗方案,救治医院填写《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审定表》(附表2)。(三) 定点医院每半年向区救助管理站报送一次病人救治情况,填写《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汇总表》 (附表3),由区救助管理站初审后报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各一份备查。第七条救治费用的结算:(一) 经区救助管理站甄别属救助对象的, 每半年由定点医院提供流浪乞讨病人的相关资料, 经联合审查组审核合格后, 由区财政局于次年一季度向各定点医院拨付全年救治资金。(二) 经区救助管理站甄别不属于救助对象的, 仍按九龙坡府办发〔2011〕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分渠道结算。(三) 流浪乞讨病人被就近送往非定点医院进行抢救的, 非定点医院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流浪乞讨病人先行实施救治,及时通知区救助管理站备案,同时填写《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入院登记表》(附表4)、《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转院审批表》(附表5)报区卫生局审批。待病人病情稳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一周,特殊情况除外)并经区卫生局同意后再转送定点医院继续救治,相关费用结算方式与定点医院相同。第八条定点医院应高度重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基础管理工作,应将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单独记帐, 单独核算。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 坚持一人一档,认真填写《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入院登记表》、 《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住院救治情况表》(附表6)、《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出院情况表》(附表7),妥善保管病人住院期间的每日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备查验。第九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救治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每半年经费结算时由区卫生局牵头,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救助管理站,组织2—3名专家对各定点医院的救治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对检查中发现的资料不全、救治不力、诊疗不规范等情形,责成相关医院进行整改,产生的不合理费用由医院自行承担;-3-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严重违规情形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经费一律不予结算,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该医院定点资格。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附件:1.《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检查(药品)超额超限使用审批表》«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审定表》«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汇总表》«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入院登记表》«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转院审批表》«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住院救治情况表》«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出院情况表》附件1:重庆市九龙坡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检查(药品)超额超限使用审批表收治医院(盖章): 填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