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
文档名称:

山西省立法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39KB   页数:2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山西省立法条例.doc

上传人:465784244 2020/11/18 文件大小:3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山西省立法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立法条例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山西省立法条例》的内容,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下文是,欢迎阅读!最新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下文是,欢迎阅读!
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根据宪法、立法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规章,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及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四条 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防止不适当地强调地方和部门利益,避免不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除规范机构编制的专项法规外,不得规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内容。
制定法规、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尽量避免移植上位法条文;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审议、修改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但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但立法法第八条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省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需要根据本省实际先行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六)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其他事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九条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制定规章。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前款所称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是指有关行政程序、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和不涉及创设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管理制度方面的事项。
规章不得创设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