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拆迁问题
拆迁问题
——
“限制行政主体权利”、“保护被行政对象权益”
07123105
成晓亭
行政主体
概念
:在中国行政法学领域,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特征
: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内容
:行政主体包括
国家行政机关
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拆迁人拥有的八大具体权利
依法获得安置和补偿的权利。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自有协商,就补偿方式
和补偿
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若拆迁人不能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时,被拆迁人有权
要求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
有权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即可以要求实行货币补偿,也可要求房屋产权调换
对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与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有权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
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及时获得补偿的权利。
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不服,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在拆迁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
有听证的权利。
拆迁为什么这样
乱
?
在于以
《
城市
房屋拆迁条例
》
为主的拆迁制度
存在致命错误,
在于中国地权制
度存在重大缺陷。
乱
之一
法律问题(一)
法律概念错误:拆迁
=
拆房
+
迁人(
土地?
)
拆迁的
实质
是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分配
法律阶位错误:
《
宪法
》
规定拆迁是在公共利益前提下对土地实行国家征用的表现方式之一,
《
房屋拆迁条例
》
(行政法规)是对民事主体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非自愿条件下进行强制变更的活动。(
宪法
〉
行政法规?
)
乱
之一
法律问题(二)
法律主体错误:拆迁是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活动,那么拆迁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是国家,另一方是被拆迁的居民。
《
条例
》
中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格局
:政府许可拆迁人有权剥夺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原居民有义务向拆迁人拱手交出产权,拆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都是在行使权利,而被拆迁人采取任何捍卫权利的举动都是拒绝承担义务。
乱
之一
法律问题(三)
法律实质错误: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而不应当处分公民和法人财产权利;行政法的主体也应当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国务院或其他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或法人等被管理对象,而不应
当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代替行政机关,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缺位。
乱
之二
职权划分错误(
拆迁
&
建设部
)
拆迁
——
房屋
+
土地权属?
建设部及地方建设管理部门为主管拆迁的政府机关。
建设部门管拆迁,拆迁是手段,目的是搞建设;建设是第一位,拆迁是第二位,容易忽视拆迁所涉及的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公平。
乱
之三
调处措施错误
《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
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由
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裁决
,对裁决不服的,
3
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法院:行政法
??
宪法
《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
是拆迁混乱局面的根源,它纵容***,
破坏社会公平,在许多地方,伴随拆迁的是底层人民的血泪史。它暴露出我国在土地制度上存在的诸如权利不明确、法典不统一、行政法和行政权过于泛滥等重大问题。改革拆迁制度乃至整个土地制度,应该提上日程。
《
新拆迁条例
》
原因:
2009
年
11
月
13
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强行拆迁时,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于
11
月
29
日不幸
死亡。
随后,
12
月
7
日,北大五
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
委会,建议修改
《
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这些事件经媒体报道后,
再次引起了人们对拆迁
及拆迁条例修改的广泛
关注和讨论。
新拆迁条例
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
城乡建设部经反
复研究、修改,
形成了
《
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征求
意见稿)
》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