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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1/19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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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汤原县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 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 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及预算单位所有财政资金 的拨付管理。凡是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 收入退库的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财政资 金包括:
(一) 财政预算资金;
(二)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拨付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 权支付两种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
1、 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性支出;
2、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集中采购支出;
3、 能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支出(含水电费、会议费、 印刷费、交通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费等) ,凡是支付 到有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的供应商和用款单位的
支出,原则上都要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
1、 纳入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指标;
2、 纳入政府采购部门预算中经批准可进行分散采购的支
出;
3、 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指标用于支付办公费、 差旅 费和邮电费等零星小额支出。
预算单位在办理授权支付时,除差旅费、办公费等日常
零星小额支出或不具备转账结算条件的支出可以使用现金
外,其他凡是能通过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必须采用转账方 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第四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
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依法接受财 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按
分月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和按规定程序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第六条 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 必须向县财政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如下证明文件之一:
(一)县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单位成立的文
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家规定开设专用账户文件的复印件;
(三)县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
设银行账户的批复文件,具体办理开设银行账户业务。
第八条 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户的预算
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后,还应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写财政部 门统一制发的《单位预留印鉴及签字表》一式两份,单位和 财政部门各一份。《单位预留印鉴及签字表》必须按照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 预算单位变更、撤消银行账户,应当严格
按照规定到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条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下达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 算、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追加、追减预算通知,以及 项目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拨付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预算资金拨付的主要
依据,分为基本经费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经费支出用款计 划。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资金的性质(按部门 预算编报口径)编制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县财政部 门核批。退税和亏损补贴,暂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人代会批准当年财政预算前,为保证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