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
[论文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和程序合法规范化,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势必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其中既带来了有利条件,又带来了严峻挑战。文章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严峻挑战以及应对的措施等方面问题。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应对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始终,强化和完善了辩护权,使“权利”博弈于“权力”,以实现“控辩平衡”;规范了侦查行为,明确规定不得自证其罪,明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这些新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现行的办案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
(一)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将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带来较大冲击
本次修订吸收了《律师法》中的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不难看出,在不被监听的会见中,辩护人可能会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供述和辩解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甚至会慢慢出现个别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的情况,这势必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到案后拒不交代问题,或者交代问题后,会见了律师,口供出现反复。此外,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有可能被透漏出去,这对查处窝案串案极为不利。换言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既要面对犯罪嫌疑人,又要面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这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但又不能不说这对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不少的冲击。因此,很多关键性证据要在辩护律师介入以前就达到证据链完整,对职务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可能被滥用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 根据第5 0条和 1 1 8 条之规定, 实际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享有回避回答证明自己有罪提问的权利和承担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该项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冲突。对于后者来讲,《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违反该项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仅具有宣示作用,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随时都会被犯罪嫌疑人“滥用”。因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他们文化素质较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遇有情况他们会基于不能自证其罪,可以充分运用不被强迫
“自证其罪”的权利,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以逃避法律制裁。这对贪污犯罪的影响还不是很大,但对贿赂犯罪的影响却十分重大。因为贿赂犯罪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主要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
(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大大强化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除了要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外,还对侦查活动监督新规定了六方面的监督制约内容,即第47条规定的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第55条规定的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监督;第73条规定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第93条规定的迹象羁押必要性审查;第115条规定的对强制措施等的监督;第171条和第57条规定的要求侦查部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说明或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