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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doc

上传人:机械CAD论坛 2011/1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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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 
(2004年5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执[2004]20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弹簧软床垫是指以弹簧及软质衬垫物为内芯材料、表面罩有织物面料或软席等材料制成的卧具。
其他床垫和以弹簧及软质衬垫物为内芯材料、表面罩有织物面料或软席等材料制成的坐具、靠具的监管参照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软质衬垫物主要包括:垫毡、纤维、纤维絮片、海绵、泡沫塑料等。
本规定所称垫毡主要的指以纤维、纤维制品、纤维性工业下脚料或用其加工的再生纤维状物质经过加胶(或叫黏合剂、胶粘剂)。加湿、加压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毡状物。
本规定所称纤维主要包括棉花、棕、麻、毛、绒、化纤等。
第三条 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除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应要求外,还应符合GB18383—2001《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及所采用的QB/—99《弹簧软床垫》或其他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国家对原料等有相应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露天生产加工弹簧软床垫,应建立清洁卫生制度防止生产过程污染原辅料。库房中的成品、半成品、原辅料的放置必须保证清洁和不被污染。
第五条 弹簧软床垫不得使用工业废钢丝,不得使用锈性弹簧,弹簧防锈处理不得采用烟熏或油污擦涂等方法。
第六条 弹簧软床垫的内芯材料必须符合人体健康安全要求,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无异味,并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不得出现霉变或虫蛀,不得在其中加染塑料纺织袋、纸板、植物秸杆、刨花、泥沙、石粉、砖块、金属等杂物。内芯材料以纤维性工业下脚料或用其加工的再生纤维状物质为原料的,必须经过高湿成型(热溶),消毒等工艺处理,且原料不得漂白。内芯材料为麻毡(布)、化纤(棉)、棕片、椰丝的,不得是使用过和漂白过的,不得含有未洗净的动物毛绒。
内芯材料经过黏合剂或胶粘剂加温,加压处理的。所用纤维材料及胶粘剂必须符合人体健康安全要求。
禁止使用医用废弃物、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或对其经过再加工制成的纤维制品作内芯材料。
第七条 弹簧软床垫所用面料、软质泡沫塑料应符合人体健康安全要求。面料及其每平方米克重和经绗缝的复合面料的色牢度应符合标准规定。
第八条 弹簧软床垫装有拉链或以其他方式向购买者明示内芯材料的,必须保证内芯材料与明示材料一致。
第九条 弹簧软床垫成品销售包装标识(包括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面料及内芯材料材质、执行的产品标准号、生产企业名称及详细地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规定。
弹簧软床垫销售包装应保证弹簧软床垫在储运过程中不被污染。
第十条 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所购原料和出厂产品应检验合格。不具备对购进原料和出厂产品检验能力的,应将所购原料和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