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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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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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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标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要求
(20XX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正当权益,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总和,包含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管理。
第四条 根据病历统计形式不一样,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和纸质病历含有相同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病历质量定时检验、评定和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严禁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标泄露患者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医疗机构,应该将病历标识号码和患者身份证实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实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该标注页码或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该根据《病历书写基础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础规范》、《电子病历基础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础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该根据以下次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统计、病程统计、术前讨论统计、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统计、手术安全核查统计、手术清点统计、麻醉统计、手术统计、麻醉术后访视统计、术后病程统计、病重(病危)患者护理统计、出院统计、死亡统计、输血诊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验(特殊诊疗)同意书、会诊统计、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验汇报单、医学影像检验资料。
病案应该根据以下次序装订保留:住院病案首页、入院统计、病程统计、术前讨论统计、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统计、手术安全核查统计、手术清点统计、麻醉统计、手术统计、麻醉术后访视统计、术后病程统计、出院统计、死亡统计、死亡病例讨论统计、输血诊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验(特殊诊疗)同意书、会诊统计、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验汇报单、医学影像检验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统计。
第三章 病历保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标准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经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能够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医疗机构应该将检验检验结果立即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该在收到检验检验结果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验检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
因医疗活动或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该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该在收到住院患者检验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二十四小时内归入或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