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泰科技”)《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安泰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安泰科技股票。
首期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总额度为公司总股本的 %,即 万份期
权,安泰科技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3、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为自首期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 5 年,激励对
象在授权日之后的第 3 年开始分 3 年匀速行权。
4、。安泰科技股票期权有效期内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行权价
格将做相应调整。
5、安泰科技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或计提奖励基金。
6、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以及安泰科技股
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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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股份公司、上市公指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安泰科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指以安泰科技股票为标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激励计划、本计划司认为应当以此方式激励的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
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指安泰科技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
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激励范围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安泰科技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以此方式激励
的其他员工,不含独立董事。
授权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有效期指从股权授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
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日。
可行权期指期权可行权日到期权失效日止的期限。
行权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购买安泰科技股票的价格。
获授条件指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行权条件指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行办法》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指《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指《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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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指人民币元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
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
发[2005]34 号文)、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
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