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
刑罚轻重的彊化分析
刑罚轻重的含义并不难理解,但我们仍然对其缺乏足够的确切知识。比如,我们很难准 确地说出破坏补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侵犯财产罪这两人类犯罪的刑罚在总体上哪类更 重,也很难用相关系数对罪与刑之间到底在多人程度上相适应作出描述,更难的是使刑罚 轻重总体水平具有粘确的可比性。这类问题的原因z_,就是关于刑罚轻重的认识训未从 理性思辩的层血转入实证分析的操作化层血。木文的H的就是通过刑罚轻重理论定义的操 作化处理,使人们对刑罚轻重的理解更加确切直观。
一、刑罚轻重的理论内涵
按照通常理解,刑法屮应当存在一个罪刑关系模型:这个模型的一边是由轻到重顺序排 列的罪,另一边是由轻到重顺序排列的刑。这两个序列之间的高度相关,是罪刑相适应的 起码要求。如果某个罪按其严重程度排序的相对位置较低,而其刑罚轻重程度的相对位置 较高,或者相反,就不能说罪刑相适应。[1]然而,这只是罪刑相适应的理想模型。在我 国刑法小不仅不存在各罪严重程度的定暈排序,[2]而且也不存在各罪法定刑轻重程度的 定量排序。人们只能血对给定的两个罪,人体上说出哪个重哪个轻,却很难找到随机选取 的某个罪在整个严重程度序列小或者刑罚轻重程度序列屮的确切位置。于是,对刑法屮所 有犯罪的法定刑的轻重程度进行一次全血的测量,显然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3]
然而,在着手测量之前,最重要的是对测量对象的木质有一个理论上的准确把握。因为 很显然,对“刑罚轻重”这个术语所指的实际内容,完全可能育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可 能的理解是,认为刑罚的轻重是犯罪的轻重在法律中的玄接反映,有多重的罪才有多重的 罚。按照这种理解,对刑罚轻重的测量,就等于对犯菲轻重的测量。其实,这种理解忽视 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犯罪并非某种纯客观的对象,而是主体化的客体。什么行为被称 为犯罪,什么行为被定义为严重犯罪,在很人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与犯罪Z间的冲突关系, 取决于立法者怎样看待各种危害行为。因此,与其说刑罚的轻重反映了犯罪的轻重,倒不 如说,刑罚的轻重是犯罪与补会之间冲突关系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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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程度的表现。既然刑罚的轻重除了反映了犯罪的轻重以外,还包含了来口补•会控制方 血的某种主观因素,那么,当我们把握刑罚轻重的内涵时,这些主观因索当然也应进入我 们的视野。
具体來说,刑罚的轻重至少要受制于以下三方血的影响:第一,在立法者看來,某些被 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对社会而言的重要性程度。一般说來,在立法者看來越重要的利
益,如果受到某种行为的侵害,那么,该种行为越可能被规定较重的刑罚,反乙 在立法 者看來越次要的利益,如果受到危害行为的侵害,那么,该种行为越可能被规定较轻的刑 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刑罚的轻重,是犯罪与社会Z间利益关系的主观反映。这种关系的 冲突性质越明显,冲突的激烈程度越人,反映在刑罚的设置上就越重,反之则越轻。第 二,刑罚作为统治资源的一种形式,也不是取之不尽的。[4]不论立法者在多人程度上对 此持清醒的认识,投入多少刑罚资源与预防减少多少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以刑罚 效益的形式影响着刑罚的轻重。这种影响主要源自于立法者对未然犯罪预防控制效果的前 瞻,通过立法者对犯罪与刑罚之间关系的功利权衡起作用。[5]因此一般说來,当立法考 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