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调查方案示例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
[2004]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
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国务院成立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这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全面领导与部署。领导小组下设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
调查办公室,负责这次抽样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调查办公室成立专家委员会,协助制定和审核调查的重要
技术文件,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被抽中县(市、区)成立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
被抽中县(市、区)要做好调查队组建、经费落实和现场组织工作。
被抽中县(市、区)所在地(市)成立相应的领导或工作机构,帮助、督促本地区
被抽中县(市、区)做好调查队组建、经费落实和现场调查组织等工作。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长是本次调查工作的全面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是本
次调查的具体负责人。
二、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掌握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
致残原因、家庭状况及其康复、教育、劳动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情况,为国家制定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促进残
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三、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被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指
自然人,下同)。
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
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进行登记。
此次不调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包括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
应当在本调查小区进行登记的人包括:
1、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居住本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
3、居住本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
4、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待定。
常住户口虽然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不属于
本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的重点是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
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类别包括: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凡有两种及两种以
上残疾的人,列为多重残疾。残疾评定标准和方法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专家
委员会重新修订的《残疾标准》及相关方法实施。
四、调查内容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使用三种调查表,一是《住户调查表》,二是《残疾人调
查表》,三是《社区调查表》。调查项目共有52个,调查样本人群的家庭及其个人的状
况,重点调查残疾人的致残原因、生活状况及其主要需求。
五、调查的范围、规模和标准时间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进行,设计总样本量为
260万人。
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