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4: 甘肃省农机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序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维修 技术合格证 书或者使用 伪造、变造、 过期的维修 技术合格证 书从事维修
经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 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 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 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 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 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 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 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从事维修经营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 款
使用过期维修技术合格证 书从事维修经营
收缴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 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 倍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维修技术合 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
收缴伪造、变造的维修技术合 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 额2倍罚款
5个工作日内不补办(不申 请办理)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 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处理
序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2
使用不符合 农业机械安 全技术标准 的配件维修 农业机械, 或者拼装、 改装农业机 械整机,或 者承揽维修 已经达到报 废条件的农
业机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 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 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 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 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维修技术合格证。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 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 的农业机械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 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 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 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拒不改正 的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造成事故和人身 伤亡)
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并处违 法经营额5倍罚款
序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3
未办理登记
或变更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 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 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 记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的
责令限期补办
未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 记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逾期 不补办的
责令停止使用
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办 理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 逾期不补办,拒不停止使用的
扣押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
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 办理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手 续,逾期不补办,拒不停止使 用的
扣押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并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
4
伪造、变造 或使用伪 造、变造证 书、牌照, 使用其他拖 拉机、联合 收割机证 书、牌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 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 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 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的牌照和证书的
收缴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并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
收缴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并处 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证书和牌照的
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 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序
违法行为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