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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5甘肃省饲料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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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5甘肃省饲料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7/11/23 文件大小:1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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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5甘肃省饲料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2-15: 甘肃省饲料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违法生产货值在5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货值在5千元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货值在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不具备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违法所得在5千元至1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3
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货值在5千元以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货值在5千元至1万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货值在3万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4
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国务院农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