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讲动物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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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和其他自然资源一样,对自然界中的野生动物过度开发和利用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影响自然界动物生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但人类的开发对动物的破坏是巨大的,自然保护中的最大问题就是要控制人类的开发行为。
野生动物是不分国界的,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此,野生动物法有国际和国家两种制定和认可的方式。
动物保护法可以有效地制约人们对动物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保护动物免遭人类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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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物保护的国际法
动物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公约是各个国家和组织之间的协议,主体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国际组织。制定条约的目的是确立一定的国际权利、义务和关系,一般都有书面协议,缔约国家和组织要受到条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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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已经产生了近百个与动物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如在鸟类方面比较著名的《农业益鸟保护公约》(1902,欧洲12国)、《鸟类保护国际公约》(1950,欧洲16国)、《比荷卢鸟类狩猎与保护公约》(1970,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欧洲经济共同体野鸟保护指令》(1979,10个成员国)、《美加候鸟保护公约》(1916,美国和加拿大)、《美墨候鸟及猎兽保护公约》(1936,美国和墨西哥)。《美日候鸟、濒危灭绝鸟及生境保护公约》(1972,美国和日本)、《苏日候鸟及受灭绝威胁鸟保护与保护方法公约》(1973,苏联和日本)、《澳日候鸟、濒临灭绝鸟及生境保护协议》(1974,澳大利亚和日本)、《美苏候鸟及生境保护公约》(1976,美国和苏联)、《中日保护候鸟及栖息环境协定》(1981,中国和日本)等,在动物及生境保护方面比较著名的有《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动物保存公约》(1938,美洲国家组织21个成员国)、《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1968,非洲统一组织28个成员国)、《欧洲野生动物和自然生境保护公约》(1976,欧洲经济共同体13个成员国)、《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2,世界80多个洋区域保护协定》和《北极熊保护协定》等。本章将着重介绍6个比较重要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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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捕鲸规则公约》
《国际捕鲸规则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以下称《捕鲸公约》)是国际上比较重要的动物保护公约之一,于1948年11月10日开始生效。
《捕鲸公约》的宗旨有两个:一是保护地球的鲸鱼,防止人类的过捕;二是合理利用现有的鲸鱼资源。签约国由最初的15个发展到1984年的39个,现有48个。为了更好地履行公约,各成员国还各派出一名代表组成了国际捕鲸委员会(简称IWC),并定期召开年会,每年的活动经费超过了42万英镑。
世界上共有80多种鲸类动物, 1997年一年就有1000多头鲸被捕杀,比1992年增加了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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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共有80多种鲸类动物,分布在地球所有海洋和五大河流里。但由于人类的活动,许多鲸类动物正面临着灭绝的厄运。捕鲸的过程是非常残忍的,即使是使用最现代化的技术,杀死一条鲸鱼也要半个多小时。鲸鱼的流动性很强,属于全世界,不属于那些想捕杀它们的人和国家,为此,国际法给予它们很特殊的地位。1986年开始则禁止对所有的鲸鱼进行捕杀,直到IWC作出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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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鲸公约》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常常遭到主要捕鲸国的异议和反对。据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1998年的报道,日本和挪威现在仍然在捕杀缟鰛鲸,还有数量不明的其他一些鲸。1997年一年就有1000多头鲸被捕杀,比1992年增加了3倍。在韩国和日本的市场上,现在仍然摆放着色泽艳丽的鲸和海豚肉。这些肉得以在日本和韩国出售,据说有三个“合法”的原因:一是这些肉是在临时禁令之前捕捞和储存的冻鲸肉;二是这些肉来自捕鱼时网具偶然捕到的鲸(捕鱼副产品);三是用于科学研究而捕杀的鲸(钻IWC捕鲸公约)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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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以下称《南极公约》)于1980年在澳大利亚的堪培拉产生,1982年4月7日开始生效。《南极公约》的目标是保护和合理利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要求在南极地区的任何捕捞及有关活动都必须按公约条款进行。公约提出,南极地区的捕捞应不能使生物资源下降到无法稳定恢复的水平,要尽量维持南极地区生物之间的生态关系,防止生态系统出现变化,或使变化降低到最低水平。《南极公约》在最初签署时只有15个国家,到1984年底增加到18个。《南极公约》的总部设在澳大利亚的霍巴特市(Hobart),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