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2006 年修正本) 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6 年修正本) ( 2001 年 12月 19 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 2年3月30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 5年8月24 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200 6年3月30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园林城市,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绿地、园林小品及绿化设施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各县、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前、庭院、小街巷、自建小游园等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负有管理权的单位, 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及其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科学技术, 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和绿化艺术水平。第六条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城市绿化建设筹资机制。城市绿化建设筹资以政府投资为主, 吸收社会资金, 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 参与城市绿地的养护。第七条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游园、绿地、行道树、片林或者向具有一定规模的城市绿化建设项目捐资数额较大的,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投资、捐资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取得该绿化设施的冠名权,也可以取得在该绿化设施内 3―5 年的广告经营权。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 划定绿化用地面积, 划定城市建设的各类绿地范围和保护控制线。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第十条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 土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划拨。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和绿化工程, 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规划、同时征地、同时设计。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城郊绿化, 可以采取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经济林、生态林、公园、苗圃等公共绿地。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的项目建设,不得侵占绿化用地。在城市中心区危旧房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后, 应当根据绿化用地需要, 置换出一定的敞开空间进行绿化建设。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