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法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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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第130次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9年1月4日
(1989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征收区域:
(一)本市是本市行政区域的区域范围(不含建制镇);
(二)县城是县城行政区域的区域范围;
(三)镇行政区域的区域范围;
(4)工矿区是工商业相对发达的工矿园区,没有建立城镇体系。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个人”一语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
佛山、东莞、中山、珠海、;
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
县、。
第六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所在地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和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内,确定或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占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划拨的单位占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占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等自用的公共和公益事业;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用地免税。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除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纳税人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向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