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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审查意见汇总.doc

上传人:yzhlyb 2016/6/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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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GB50045-95 第 条:有关“高层单元式住宅如何掌握同层两股消火栓充实水柱及单、双立管的设置”的问题。 10、 11 层高层住宅可以按低层住宅的传统做法设置室内消火栓。 12 层以上高层住宅应至少设双立管双栓单箱消防箱,或以当地消防部门意见为准。 -87 第 条第二款有关“室内消火栓布置是否应考虑防火分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室内消火栓布置可以不考虑按防火分区布置,但当用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区分隔时,应考虑按防火分区布置室内消火栓。 -2003 第 条有关“存水弯已设,但未标注水封深度不小于 50mm ,是否判违反强规”的问题。若卫生器具的排水支管已设存水弯,即使图中未说明存水弯深度不小于 50mm ,也不判违反强制性条文。 -2003 第 条有关“家用电热水器未标注进水管安装弹簧止回阀,是否判强规? 冷却塔补水管,水景水池补水管仅标预留接口,未设防回流污染措施,是否判强规”的问题。家用热水器进水管上安装止回阀不属于强制性条文范畴。冷却塔补水管、水景水池补水管等仅设预留接口时,应说明或考虑设置防回流污染措施。 -87 第 条有关“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学礼堂、多功能厅, 大型建筑小区娱乐活动中心等,其面积超过有关规定或设置层数超过有关规定,按规定应设自动喷水,若未设是否违反强规。什么情况下设计深度不足会影响到工程设计质量应退件重新设计(因许多内容很重要,但未列入强规,不会引起设计人员重视,影响设计质量是否提出退件) ”的问题。 -2003 第 条有关“有一些设计图纸排水地漏下均未设存水弯,只在说明中注明用带水封地漏, 实际施工时或用户装修时往往未注意到该规定( 特别是用户) 而直接采用不带水封地漏。如何在设计上就解决这些问题, 不留后患”的问题。设计已说明采用高水封地漏,但未说明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 50mm, 不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2001 附录 A 有关“有不少附录 A 中举例应设自动喷水系统的厂房、仓库均未按此设计,其理由为 GBJ16-87 主规范中未见规定要设,到底以哪个规范定性”的问题。何种场所设自动喷水系统应按现行高规、低规及专业规范确定,自动喷水系统如何设计应按自动喷水规范设计, 确定火灾危险等级详附录 A。 -2003 第 条有关“大多数施工图上(特别是住宅)均会有热水器, 但都未按此条规范向用户作提示说明,算不算违反条文”的问题。设有电热水器的建筑给排水设计, 未说明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不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但设计应加以说明。 -87 第 条第二款有关“建筑体积大于 10000m3 的综合搂( 三层), 消火栓立管(穿过二层楼板) ,未将立管连成环状,是否违反条文”的问题。建筑体积大于 10000m3 的综合搂(三层) ,消火栓立管(穿过二层楼板),未将立管连成环状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87 第 条第一款有关“设有消火栓的住宅底层为架空层(图上未注使用功能) ,层高 3m ,是否要设消火栓”的问题。设有消火栓的住宅底层架空层( 图上未注明使用功能), 层高 3米, 应设室内消火栓 -95 第 条有关“二类高规的‘商业营业厅’应设自动喷水系统, 若底层为建筑面积小于 300m2 的百货商按高规规定, 二类高层建筑“商业营业厅”应设自动喷水系统,若底层为建筑面积小于 300m2 的百货商店,上面是普通高层住宅, 是否要设自动喷水系统应按当地消防部门意见执行。店, 上部为普通住宅,应属于普通住宅,有否必要要求设自动喷水系统”的问题。 -95 第 条有关“一类高层建筑走廊部分及规范规定的部分都设计了自动喷水系统,有否必要要求普通住宅的室内门都加一个喷头”的问题。一类高层普通居住建筑走廊及规范规定的部分都设计了自动喷水系统,不必要在住宅入户门内上方设喷头。 -2001 第 条有关“ GBJ16-87 第 条允许消防系统和自动喷水系统合并,而本条要求自动喷水系统单独设泵,由于同时发生火灾的机率非常小,是否能将喷淋和喷雾系统的泵合并”的问题。根据有关解释,喷水加压泵与水喷雾加压泵可以合用( 流量、扬程宜符合要求) 。但为了便于控制等原因, 建议分开设泵为好。 -2001 第 条关“系统设计已设有泄水阀、排气阀,但往往未设排污口,是否就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自动喷水系统设有泄水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