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区县(自治县)统筹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指导意见》(渝社发〔2011〕268号)文件精神,结合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际,同步调整我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整水平
参照我县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同步统筹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二、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补贴标准
(一)我县事业单位离退休补贴标准,由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参照我县离退休公务员的离退休补贴标准确定。
(二)工作年限满35年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比照正科级退休补贴标准执行;工作年限满35年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满35年退休前有职务(技术等级)的退休人员,如按其职务(技术等级)执行的退休补贴标准低于工作年限满35年无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退休补贴。
(三)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执行退休补贴标准低于正科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的,从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比照正科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四)试用期人员中,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按拟聘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标准执行;录用前无工龄或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录用前本人学历定级工资标准对应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标准的90%执行。
(五)执行中的其他具体问题,仍分别按《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09〕47号)、《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00号)、《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1〕5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保障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在职人员调整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调整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调整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调整补贴所需经费的补助,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的规定执行。县财政按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给予足额补助,以确保全县范围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调整补贴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三)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和原经费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和乡(镇)财政分级负担;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保障。
四、相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6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
(二)事业单位1985年工改前离退休人员、1985年工改至1993年工改期间离退休人员、1993年工改后离退休人员(1993年工改前按在职人员办法增加离休费的离休人员)的保留津补贴参照同时期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五、执行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2010年度)
1-(2011年度)
1-(2012年度)
1-(2010年度)
1-(2011年度)
1-(2012年度)
1-7. 2010年度武隆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标准表一
1-8. 2010年度武隆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标准表二
1-9. 2010年度武隆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标准表三
1-10. 2011年度武隆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标准表一
1-11. 2011年度武隆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标准表二
1-12. 2011年度武隆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标准表三
1-13. 2012年度武隆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标准表一
1-14. 2012年度武隆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标准表二
1-15. 2012年度武隆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标准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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