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调整及第一期行权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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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调整及第一期行权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源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3 号》的相关规定,就《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股票
期权调整”)及第一期行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
所做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
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股票期权调整及第一期行权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股票期权调整及第一期行权的必备
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股票期权调整及第一期行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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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股票期权的调整事项
(一)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
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
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2)2013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议
案》,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曹旋昌、陈钢杰、陈等共计 21 人发生
离职,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从 403 人调整为 382 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