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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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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调解法》解读一、人民调解发展史采取说服疏导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 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方式。称人民调解, 素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之称。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俗。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纠纷, 常由当事人的亲友、四邻出面调停。宋代后多由保长、族长充当调解人。辛亥革命后出现民间调解组织息讼会。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 1931 年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 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 并设立了负责解决群众纠纷问题的裁判委员。抗日战争时期, 有些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制订了区域性的调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 1954 年, 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 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1989 年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规范, 并同时废止《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1991 年4月9 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一章。公安、司法机关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 这种调解是公安、司法工作的补充。 2002 年9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将于民事合同性质并依法确认其效力。 2002 年9 月 26 日司法部出台《人民调解若干规定》, 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2007 年 12月 19 日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出台《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 省人大以立法形式制定人民调解工作法规; 2010 年8月 28 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全面确定了国家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法》的颁布, 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件大事, 人民调解涉及千家万户, 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对今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它在加强对人民的爱国守法教育,增强人民团结,防止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 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发挥了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二、颁布《人民调解法》的背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 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和挑战,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 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法》立法启动从 2006 年开始, 全国人***工委、司法部历经了四年时间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草案送审稿)》,于 2009 年4 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司法部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草案)》。今年 5月5 日国务院第 11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三、《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人民调解法》共三十五条, 除总则、附则外, 对人民调解组织、人员、程序、协议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随着日益发展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也有了新发展,该法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一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七条)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推选程序。该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 3 至9 人组成,设主任 1 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三是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该法规定:乡镇、城市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