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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编论文:小议国内民法中亲属法编

作者:雷春红 单位:浙江工业大学
亲属身份权利的实现需相关义务人义务的履行,权利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行使的是请求权。亲属身份权人在法定情况下可对抗相对人亲属身份权利的行使,是为抗辩权。例如,父亲或母亲有虐待、遗弃、体罚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该未成年子女可通过司法途径对抗其父亲或母亲亲权的行使。在法定情形下,亲属身份权人可单方变更或终止亲属身份法律关系,是形成权的行使。例如,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一经撤销,该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以亲属身份权利为核心构建的亲属法律规范,与民法权利法性质契合。亲属法归位民法的依据不应立足于亲属法与财产法的共性亲属法调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自然血亲关系、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成立或终止收养关系等是“纯粹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类法律关系相对稳定,而且,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是法定的。但纯粹身份法律关系在亲属法中占少部分内容,大部分亲属关系都与财产有关,故有学者提出,亲属法出现了“财产法体系对亲属的身分共同生活关系之侵略。”“身分法之主宰范围缩小,而终由财产法取而代之。”“至于继承、亲权、监护等法律关系,与其谓为身分法,宁可谓为财产法上规范,不过间接地以身分法关系为其前提而已。”⑥还有学者认为,由于家庭的经济职能日益增强,应将家庭生活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⑦。上述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从财产关系出发探求亲属法与财产法的共性,以此作为亲属法归位民法的法理依据。其实,物质生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尤其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更多的关注家庭成员间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支付扶养费、离婚时过错一方的赔偿责任等都具有财产内容。这一方面导源于财产对人类物质生活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当人们的情感受到创伤时,财产补偿不失为有效的慰藉方式,因此上述观点不无道理。但不能据此认为身份法终由财产法取代,即使间接的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法律关系,本质也不是财产法上的规范,而应是亲属法的内容。将家庭经济职能的增强作为家庭法归位民法的理由,无非主张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其实,纯粹身份关系内容缩减,亲属财产关系内容增多并不能当然认为亲属法会演变为财产法,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有其本身的特质,不应适用财产法。将亲属法与财产法的共性作为亲属法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理由不充分,亲属法的私法属性、亲属身份权利的私权性质才是亲属法归位民法的法理依据。
主要范式民法典国家立法经验的借鉴亲属法归位民法,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这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亲属法的立法模式。但是,各国的民法典结构编排大相径庭,民法总则的设立与否,亲属法是否独立成编,是各国家亲属法立法模式的主要区别。《法国民法典》共分为三卷,没有总则,也没有独立的亲属法编。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规定在第一卷人法中,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规定在第三卷,作为财产取得的一种方式。《意大利民法典》共分为六编,不设立总则,采序编的形式。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意大利民法典》亦将人与家庭合为一编,但其家庭法的内容是完整的,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