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昌市出租汽车企业
客运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五章激励与约束
第六章附则
南昌市出租汽车企业
客运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与经营权挂钩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客运经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抓大放小、扶强并弱”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有序竞争、和谐发展的要求,鼓励经营者广泛应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南昌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客运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南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运管理处)具体实施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客运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资格许可、车辆经营许可制度。
市客运管理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下简称客运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
第六条 申请办理《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客运管理处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
(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中标通知书或客运经营权出让(中标)合同书。
(五)符合规定数量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无偿使用的不需提供)。
(六)自有或长期(五年以上)租用的办公用房和停车场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办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实有车辆总数的垂直投影面积。
(七)有与营运车辆数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其中专职的稽查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的信访接待处理人员不少于2人。
(八)企业章程和经营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车辆维护制度、稽查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奖励惩罚制度。
(九)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厂牌车型、技术和类型等级、环保等级和车辆外观顔色、标志标识、计量设施、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等。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的,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技术和类型等级证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及其复印件。
(十)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手续的,应当向市客运管理处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昌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新增)申请表。
(二)南昌市出租汽车新增车辆审批事项工作流程表
(三)办理该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四)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让(中标)通知书或客运经营权出让(中标)合同书。
(五)新车购车发票、新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单原件和复印件。
(六)新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七)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无偿使用的不需提供)。
(八)新增出租汽车运价审定表、新增车辆物价收费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办理更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手续的,应当向市客运管理处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昌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更新)申请表
(二)南昌市出租汽车车辆更新审批事项工作流程表
(三)办理该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四)原车客运经营权证(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书)、道路运输证。
(五)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旧车交易发票、车辆转籍审核表。
(六)新车购车发票、新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单、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新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八)个体经营者须提供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九)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无偿使用的不需提供)。
(十)新增出租汽车运价审定表、更新车辆物价收费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兼并、收购、分立发生客运经营权使用权属人变更的,应当提前向市客运管理处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表;
(二)客运经营权使用权属人变更登记表;
(三)办理该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四)客运经营权使用权属人变更双方法人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原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