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是指各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粮食储备、公安、海关等部门。
第三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具体承担举报奖励认定、奖励复核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公布举报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
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方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
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处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七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者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伪造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九)未经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一)同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