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丰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一步方便快捷规范使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规范支取使用程序,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省、市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本市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保修期
第四条  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箱清洗等,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二)物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用于经营或出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其经营收入和租金中支出,不得用维修资金支付。
(六)屋顶等共用部位为部分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单独使用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其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三章  费用分摊
第八条  物业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属于两幢或两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