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治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减少和处理公司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册女职工适用本制度。
(三)内容要求
,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展劳动平安卫生知识培训。
。公司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公司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习惯的劳动。
,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其假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1天;
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
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产假外,另加假10天;
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产假外,另加假14天。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工程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公司支付。
,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