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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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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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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50906( 颁布时间) 19951001( 实施时间)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5 年9月6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10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权力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安全, 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设区的市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其他有条件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并报省公安机关批准。第三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 以下简称巡警) 应当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巡警巡察应当尽职尽责,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第四条巡警巡察区域为主要道路和广场。具体范围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巡警巡察区域的重点部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岗亭。巡警巡察以徒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方式。巡警实行昼夜巡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二人以上。第五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巡警巡察工作, 并应有相应的指挥组织负责实施。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应当建立专职巡警队伍。第六条在巡警巡察区域内, 巡警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照本条例规定, 巡警对巡察期间发现的违法案(事)件, 有处置或者先期处置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巡警巡察工作。第七条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巡警巡察工作的领导。巡警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巡警的营房、训练场所和岗亭的建设, 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统筹实施。第二章职责与权力第八条巡警在巡察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交通秩序; (三)维护道路、广场整洁; (四)参与处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受理和处置公民的报警; (六)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参加突发性事件、灾害事故的处置、救援工作; (八)受理拾遗物品,劝解、制止民间纠纷; (九)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急需帮助的人; (十)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警察履行的职责。第九条巡警在执勤中经出示证件,可以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检查涉嫌车辆、物品和有关证件。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犯,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十条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巡警经出示工作证件, 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遇有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巡警组织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第十一条巡警对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先行处置;对处在醉酒状态,可能危害他人或者本人安全的人,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领回,必要时交由附近公安派出所约束到酒醒。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十二条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有下列违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