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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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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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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477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2〕3号)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Ⅰ类学分项目和Ⅱ类学分项目两类,Ⅰ类学分项目(认可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其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网络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形式为: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研究报告,医学译文,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病理讨论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二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3>.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
;
、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按国家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
、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
;
;
、新方法的推广。
第三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
、成果的引进和推广;省内先进技术的推广;
(州、地)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四条市(州、地)级以下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申报,经市(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各医学院校、省卫生厅直属单位、省一级医药卫生学科学会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单位等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五条举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2)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3),并于每年8月20日前,向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六条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形式审查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进行评审,报省卫生厅批准。由省卫生厅在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按期举办,当年未举办的项目必须填报《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附件4),凡未按要求报送备案表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
第八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网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贵州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管理。
第九条Ⅰ类学分证是参加认可项目的凭证。项目结束后承办单位按规定向参加人员授予学分证。国家级、省级项目需分别使用国家级、省级项目学分证,学分证加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有效。
第十条项目举办结束后,各主办单位应及时将《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件5)、《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证书申请表》(附件6)和参加人员名册复印件(含电子文本)等有资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对于未列入年度项目又确有必要尽快举办的Ⅰ类学分项目,必须在举办前30天申报。写出书面报告,填报《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临时申报表》(附件7),并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学科组专家提出意见报省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