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访条例讲座之三第三讲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是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条件和保证,是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的关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根据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可以划分为四类,其参照标准是:程序类、管理类、职责类及方法类。一、程序类(一)信访事项登记制度。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有关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登记。(二)信访事项转送制度。规定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三)信访事项告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四)重大、紧急信息的报送、处理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五)信访办理、复查、复核终结制度。规定同一信访事项经过三级行政机关办理、复查、复核并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 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六)信访督办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同时规定,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二、管理类(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定联席会议是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